(2017)赣0829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福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金秀,欧阳秋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79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金秀被执行人欧阳秋景.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安福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张金秀、欧阳秋景金融借款合同该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欧阳秋景、张金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171335.68元案款,承担执行费247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71335.6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金秀、欧阳秋景暂无履行能力,经依法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