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爱萍、厦门七厘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萍,厦门七厘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爱萍,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厦门七厘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212号中骏大厦二期10楼D020、D021、D02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0000WUH8E。法定代表人:颜秀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爱萍与厦门七厘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厦门七厘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苏爱萍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工资款1809.25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