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卢静华与靖江市兆能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静华,靖江市兆能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472号原告:卢静华,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枭,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兆能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68号。法定代表人:项汉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公司经理。原告卢静华与被告靖江市兆能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卢静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