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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金萍与被执行人马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萍,马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萍,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马雯娟,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赵金萍申请执行马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磊名下所有的晋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李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