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崇汉宝、胡德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汉宝,胡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崇汉宝,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天长市。被执行人:胡德祥,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崇汉宝与胡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崇汉宝于2017年6月30日依据本院(2017)皖118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德祥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德祥银行存款20352元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