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季文强、李祖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文强,李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季文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李祖福,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季文强与被执行人李祖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祖福未按调解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季文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祖福支付赔偿款1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祖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支付赔偿款160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4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祖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文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5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