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异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罗田县电影��行放映公司、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姚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异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罗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056276-3法定代表人陆曙光,经理。被执行人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434616341。法定代表人姚远,经理。第三人姚远,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北城岗巷38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9006120055。本院在执行罗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罗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申请追加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姚远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姚远为公司股东。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姚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田县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姚远为被执行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姚远为本案被执行人。姚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田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清偿债务1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