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峰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赣07刑申20号郭峰:你为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郭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6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赣07刑终5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郭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裁判并无不当。另外,本案人证物证齐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足以认定申诉人犯罪事实。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