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许云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9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云华,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捕前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晨龙,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平发,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云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云华及其辩护人刘晨龙、罗平发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许云华驾驶其粤F×××××号小型轿车搭载葛某2、葛某1、陈某沿S253线由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往乳源县方向行驶,行至乌石镇赵屋村路口路段时,碰撞到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2,造成谢某2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云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2月9日,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2系因钝性暴力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同月16日,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云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2无事故责任。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许云华的家属向谢某2的家属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33000元。2017年5月9日,谢某2的家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云华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粤0205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许云华分期赔偿共计人民币646609元给谢某2的家属。许云华于2017年6月12日支付给谢某2家属人民币13万元,取得了谢某2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云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韶曲公交认字[2017]第A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内容、急救及转运交接记录单、情况说明、案件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2017)粤0205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转账回单、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葛某1、葛某2、陈某、古某、谢某1、邓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许云华的供述和辩解,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鉴字第029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交鉴字第26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法正司鉴定所[2017]痕鉴字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云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云华认罪,可从轻处罚。许云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及丧葬费人民币3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云华及其辩护人辩称许云华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观点,经查属实,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云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雄生审 判 员 黄文勇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