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燕与刘浩田、刘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刘浩田,刘允芳,赵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850号原告:李燕,女,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浩田,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允芳,男,194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秀莲,女,1953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燕诉被告刘浩田、刘允芳、赵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8649元,减半收取计9324.5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审判员 王天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