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文秀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秀,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甘南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8日被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4年7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于2006年10月2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文秀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火KTV因结账问题与该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新碶派出所巡逻队员胡某、程某前往处警,被告人王文秀(准驾车型为A2D)饮酒后驾驶辽B×××××小型轿车逃离现场,行驶至中河路名流宾馆处停车。胡某等人驾车追至此处后,程某下车将手从车窗伸进被告人王文秀车内欲打开车门,被告人王文秀突然将车窗关上后加速行驶,将程某拖行400余米并甩脱路边,后王文秀在本区新碶街道长江路与龙凤二巷路口被抓获并带至新碶派出所,后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经检测,被告人王文秀的呼吸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后经鉴定,当日从被告人王文秀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27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王文秀已取得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胡某、俞某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提取血样笔录,网上核实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和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秀已取得被害人程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