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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改文与胡碧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改文,胡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高改文,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胡碧梅,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高改文与胡碧梅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3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碧梅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改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碧梅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