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作明与被执行人王金刚、王福芹、张林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作明,王金刚,王福芹,张林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58号申请人谭作明,男。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女。被执行人王金刚,男。被执行人王福芹,女,系王金刚之妻。被执行人张林虎,男。申请人谭作明与被执行人王金刚、王福芹、张林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金刚、王福芹、张林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谭作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要求被执行人王金刚、王福芹向申请人支付建房款29000元,二、要求被执行人张林虎向申请人支付建房款56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金刚、王福芹、张林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谭作明委托代理人杨丽华与被执行人王金刚、王福芹、张林虎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金刚、王福芹、张林虎共给付申请人借款80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给付25000元,于2017年11月27日前给付25000元;二、申请人谭作明自愿放弃5000元本金及利息;三、本案受理费975元,执行费1075元由被执行人王金刚、王福芹、张林虎承担。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交纳受理费975元及执行费10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