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8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宁勇容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青山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勇容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青山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856号之二原告:南宁勇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第K20栋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155277XE。法定代表人:周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青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92(双桥平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440019R。法定代表人:卢民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勇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青山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勇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南宁市青山工贸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南宁勇容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勇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勇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2元减半收取4556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676元,由原告南宁勇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杰文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人民��审员林忠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