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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795号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办事处万源社区彩电中心北侧北馨花园。法定代表人:张鹏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文,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被告:刘冰,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