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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董利辉诉顾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利辉,顾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220号申请执行人董利辉,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顾新建,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董利辉诉顾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顾新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董利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新建名下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