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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罗建军阮小宣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小宣,罗建刚,罗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4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小宣(曾用名阮小群),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阮小宣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5月3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罗建刚,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罗建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5月3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罗建军,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罗建军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5月3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阮小宣、罗建刚、罗建军共谋电鱼用于食用,三人携带电鱼机器来到乌江涪陵段水域实施捕鱼,非法捕捞鲫鱼、白鲢等6斤鱼虾。被告人阮小宣、罗建刚、罗建军在捕鱼过程中被当场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阮小宣、罗建刚、罗建军均主动交纳修复基金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小宣、罗建刚、罗建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阮小宣、罗建刚、罗建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小宣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建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罗建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电瓶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信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