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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甘运升、广西隆安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运升,广西隆安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甘运升,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广西隆安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县。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运升与广西隆安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574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35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逾期交房违约金31798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元,评估费2500元,反诉诉讼费36元,申请执行费3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系统、工商、房产、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隆安华侨管理区有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因该房产未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当前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进行了确认。综合全案情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远松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