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跃、贾红霞与洪万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跃,贾红霞,洪万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男,l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红霞,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万德,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李跃、贾红霞与被上诉人洪万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跃、贾红霞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l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跃、贾红霞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对管辖权予以约定,且原审法院快递过来的证据复印件中也没有对管辖权约定的相关材料,故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有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洪万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洪万德向法院提交的由李跃出具的借条中,均明确载明:发生纠纷,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借条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依据该约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李跃、贾红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