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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海艳与时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艳,时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674号原告:张海艳,女,1985年8月1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福,男,1962年8月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时术国,男,1969年2月12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张海艳与被告时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福、被告时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海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8277.00元,本息合计4827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术国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张海艳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8277.00元,本息合计482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00元,由时术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宏伟书 记 员  尤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