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刑更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泽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泽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34号罪犯郭泽元,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安乡县人。原系安乡县政协副主席(县处级)。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郭泽元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郭泽元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泽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财产20万元已交清,赃款82万元已退缴。现有4次表扬余5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泽元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泽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瞿武贵审判员  龙显雄审判员  旷学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