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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梅、杜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杜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383号申请人:杨梅,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杜金芳,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实际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杨梅与杜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杜金芳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杨梅、杜军以夫妻共同财产杨梅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金芳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杨梅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杨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宗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