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范善芳、阮云鹏与陶春荣、徐卫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善芳,阮云鹏,陶春荣,徐卫东,陈者余,王伯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067号原告:范善芳,女,1956年12月30日生,住海安县。原告:阮云鹏,男,1981年1月12日生,住海安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海安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春荣,男,1978年3月20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卫东,男,1966年8月28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来春,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者余,男,1937年3月22日生,住海安县。被告:王伯军,男,1972年12月7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芝,海安县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善芳、阮云鹏诉被告陶春荣、徐卫东、陈者余、王伯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范善芳、阮云鹏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春荣、徐卫东、陈者余、王伯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范善芳、阮云鹏承担。审 判 员 陈广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高俊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