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6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溪县福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福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6365号原告:安溪县福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安溪县凤城益民街林美小区*#706。法定代表人:梁云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妮,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许金凤,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福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福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溪县福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荣杰审判员 黄月治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梅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