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与周素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周素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36号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东干道还房小区77栋41号。法定代表人:严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素仙,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素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