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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胡吉雅诉柴琳、郝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胡吉雅,柴琳,郝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473号原告:王胡吉雅,女,1979年9月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柴琳,女,1995年4月1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郝淑梅,女,1976年5月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王胡吉雅与被告柴琳、郝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海波、人民陪审员宁淑艳、人民陪审员丁慧宁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4,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6日,原告王胡吉雅与被告柴琳协商,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用期两年,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柴琳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胡吉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0元,退回给原告王胡吉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海波人民陪审员  宁淑艳人民陪审员  丁慧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