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詹久来与詹金虎、唐盛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久来,詹金虎,唐盛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479号之一原告:詹久来,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詹金虎,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唐盛民,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詹久来与被告詹金虎、唐盛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詹久来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久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久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詹久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丽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