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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詹久来与詹金虎、唐盛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久来,詹金虎,唐盛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479号之一原告:詹久来,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詹金虎,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唐盛民,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詹久来与被告詹金虎、唐盛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詹久来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久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久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詹久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丽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