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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郭玉红与郑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红,郑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红,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高中,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郑国兵,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郭玉红与郑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023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国兵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