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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荥阳市光华钢材经销处与张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光华钢材经销处,张根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952号原告:荥阳市光华钢材经销处,经营场所荥阳市索河办老城钢材市场。经营者:陈利芳,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东,男,成年,汉族,住荥阳市。原告荥阳市光华钢材经销处与被告张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豫0182民初3964号原告荥阳市光华钢材经销处诉被告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182民初3964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禹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鐘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