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1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伟栋与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栋,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1730号之一原告:胡伟栋,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沈凯,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胡伟栋诉被告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胡伟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伟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胡伟栋负担。审 判 长 沈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