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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1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伟栋与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栋,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1730号之一原告:胡伟栋,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沈凯,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胡伟栋诉被告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胡伟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伟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胡伟栋负担。审 判 长  沈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