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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150号申请人河南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梅,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友,系公司总经理关于河南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宁陵县政府成立了关于宁陵县鼎盛房地产的专项工作组,对宁陵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3执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辉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修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