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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显与李红军、太康县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李红军,太康县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74号原告:王显,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李红军,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太康县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建设路北段纱厂北。法定代表人:陈克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原告王显与被告李红军、被告太康县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王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显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显负担。审 判 员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淑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