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成保青与刘继民、梅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保青,刘继民,梅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047号原告:成保青,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刘继民,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梅海利,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保青诉被告刘继民、梅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保青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