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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成保青与刘继民、梅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保青,刘继民,梅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047号原告:成保青,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刘继民,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梅海利,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保青诉被告刘继民、梅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保青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