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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民初8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龙与郭一鸣、刘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郭一鸣,刘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8036号原告:张龙,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亚,郑州市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一鸣,男,汉族,1986年4月28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刘莉君,女,汉族,1987年1月12日生,住郑州市。原告张龙诉被告郭一鸣、刘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一鸣、刘莉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龙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按照月息2分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7日,郭一鸣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三个月,并出具借据收据各一份。2015年8月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无果。被告郭一鸣与被告刘莉君系夫妻关系。郭一鸣、刘莉君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张龙与郭一鸣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郭一鸣借张龙100000元,日息2‰。郭一鸣在借款当天,给沈利出具借据、收据各一份。另查明:郭一鸣与刘莉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一鸣向沈利借款100000元,有郭一鸣出具的借据及收据凭证为据,予以确认。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对郭一鸣的借款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一鸣、刘莉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龙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5年5月7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郭一鸣、刘莉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瑞玲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张 露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