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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清涛、马海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清涛,马海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清涛,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无极县人,现住赵县。委托代理人:杨敏峰,系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军,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上诉人丁清涛因与被上诉人马海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9民初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结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清涛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汽车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诉人已按协议约定给付被上诉人车款,且车已交付上诉人使用至今。上诉人请求确认协议有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丁清涛一审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丁清涛与马海军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马海军协助办理汽车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丁清涛与马海军2015年8月10日签订一份汽车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马海军转让给丁清涛大众汽车一辆,手续合法齐全,转让费147000元整。自签订日期2015年8月10日8时00分以前所有经济纠纷,红灯违章由马海军负担,自2015年8月10日8时00分以后,所有经济事故红灯违章由丁清涛负担。丁清涛对车况、外观、内饰及手续认可,马海军对车价无意见。双方不得单方反悔,否则赔偿违约金10000元整。丁清涛按约定已将购车款全部支付给马海军,协议签订之日马海军已将此车交付给了丁清涛,但至今未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马海军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审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但起诉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本案中丁清涛与马海军作为合同双方就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汽车过户依法应认定为合同约定之外的丁清涛单方行为,双方对车辆转让协议亦无异议,合同已终止。双方不存在民事纠纷,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一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清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院认为,合同效力不因合同是否履行而改变,上诉人丁清涛诉马海军确认合同效力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系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依法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9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赞皇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李荣水审判员  孟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