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恢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张伟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张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永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3)达中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