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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恢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张伟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张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永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3)达中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