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夫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堂,侯新雨,李卓阳,李梦轩,王夫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刑初579号自诉人李玉堂,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自诉人侯新雨,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自诉人李玉堂儿媳。自诉人李卓阳,男,200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自诉人李玉堂孙子。自诉人李梦轩,女,201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自诉人李玉堂孙女。被告人王夫财,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阳市(户籍住址:唐河县)。2016年7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7月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执行逮捕。自诉人李玉堂等四人以被告人王夫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玉堂等四人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夫财与自诉人李玉堂等四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玉堂、侯新雨、李卓阳、李梦轩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淑青审判员 周 宇审判员 李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