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雷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6号原告:雷某,男,生于1983年3月1日,汉族。被告:张某,男,生于1988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剩余12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宏星人民陪审员 常军科人民陪审员 陈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