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蒋某1、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民初2488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1。被告:蒋某2。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1、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被告蒋某1、蒋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继承其母亲遗产范围内向原告立即返还1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系二被告的继父,原告与二被告母亲王会云再婚时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母亲王会云(已故)提供现金10000元,用于其偿还债务,如原告与王会云婚后能正常共同生活,则男方不要求返还,如因故无法正常生活时,女方必须全额偿还给男方。2017年年初二被告母亲被医院诊断为癌症晚期。2017年4月17日,二被告逼迫原告与王会云离婚,但未返还婚前约定的10000元。2017年6月2日,二被告母亲王会云去世,二被告继承了王会云的全部财产。被告蒋某2辩称,我是1999年结婚的,我母亲再婚是2005年,已经时隔6年之久,这些事情我不知情。我也没有继承我母亲的遗产,所以原告的起诉从事实和法律都毫无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蒋某1辩称,王会云与原告再婚时我在外打工不在家,原告给付10000元及公证的事情我都不清楚,即便原告给过这个钱,他们结婚这么多年也都花完了,这个钱我没有使用过,与我没有关系,请求法庭予以驳回。他们结婚这么多年,我一直给家里补贴钱,没有用过他们的钱。本院经审理查明:王会云系被告蒋某1、蒋某2母亲,2005年5月30日王会云与陈某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其中第三条”鉴于女方修建房屋时有债务,男方愿意在婚前提供给女方现金壹万元,用于女方偿还债务,如双方婚后能正常共同生活,则男方不要求返还,如因故无法正常生活时,女方必须全额偿还给男方”,并于同日在平凉市公证处办理公证。2005年6月2日,王会云与陈某依法登记结婚。2017年4月17日,王会云与陈某在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办理离婚。2017年6月2日,王会云因病去世。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作证。本院认为,原告与王会云自愿登记结婚,虽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原告向王会云提供现金壹万元,用于其偿还债务,如原告与王会云婚后能正常共同生活,则男方不要求返还,如因故无法正常生活时,女方必须全额偿还给男方”,但婚后共同生活长达11年10个月之久,且原告与王会云系自愿离婚,不属于公证书中约定的”因故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形。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在继承其母亲遗产范围内向原告立即返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苏智宁书 记 员 卜世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