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秀峰区微农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秀峰区微农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285号原告:曹某某,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被告:秀峰区微农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45号华联商厦1-5-10号房。经营者:张志猛,系个体工商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秀峰区微农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秀峰区微农食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吉生审 判 员 邱家亮人民陪审员 赖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