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阎鑫彤、尤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阎鑫彤,尤安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财保31号申请人:阎鑫彤,女,201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巨鹿县,法定代理人:阎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被申请人:尤安国,男,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申请人阎鑫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尤安国名下价值15000元的无号牌龙工牌叉车进行查封或扣押,申请人阎鑫彤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巨鹿支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15000元的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尤安国名下价值15000元的无号牌龙工牌叉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阎鑫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杨沛珍审判员 辛少猛审判员 高建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来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