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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利勇、怀来县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利勇,怀来县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财保95号申请人:曹利勇,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现住怀来县。被申请人:怀来县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军峰,总经理。申请人曹利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怀来县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东侧百和广场5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一套。申请人曹利勇提供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怀来支行的个人存单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利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怀来县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东侧百和广场5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一套,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二、冻结曹利勇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怀来支行的个人存单一份,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案件申请费1283元,由申请人曹利勇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