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陶石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25号罪犯陶石林,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原系湖南华升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厅级)。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益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受贿罪,判处罪犯陶石林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对罪犯陶石林减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陶石林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石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财产一百万元,本次缴纳五万元,赃款426.4645万元,已扣押房产一套,两年消费19157.8元。现有表扬6次余2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石林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条件,但其财产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退赃,依法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石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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