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潘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潘源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7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31号。被告潘源文,男,1971年1月2日生,现住广西隆安县。法定代表人: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诉黄世进、周爱月、周志吉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邓峰杨审判员 审判员 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