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9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道洋、朱斌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道洋,朱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9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道洋,男,1974年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朱斌伟,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浙0424执2913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斌伟及其配偶崔润燕的银行存款306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斌伟的配偶崔润燕银行存款30629元整,查封了崔润燕所有的牌号为浙F×××××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入门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斌伟及其配偶崔润燕银行存款30629元的冻结,解除对崔润燕所有的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跃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