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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9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道洋、朱斌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道洋,朱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9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道洋,男,1974年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朱斌伟,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浙0424执2913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斌伟及其配偶崔润燕的银行存款306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斌伟的配偶崔润燕银行存款30629元整,查封了崔润燕所有的牌号为浙F×××××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入门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斌伟及其配偶崔润燕银行存款30629元的冻结,解除对崔润燕所有的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跃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