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侯胜磊、侯胜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强,侯胜磊,侯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刑初392号自诉人王书强,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中专文化,农民,住中牟县。诉讼代理人杨得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胜磊,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大学文化,务工,住中牟县。辩护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胜华,女,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大学文化,中牟县劳动局职工,住中牟县。自诉人王书强以被告人侯胜磊、侯胜华犯诽谤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书强撤诉。审 判 长 冉满仓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灏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