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凡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凡超,王学军,彭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号新浦恒辉广场。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凡超,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审被告:王学军,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原审被告:彭亚萍,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上诉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凡超及原审被告王学军、彭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2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浦公司上诉称,凡超起诉上诉人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该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凡超答辩称,本案被告王学军和彭亚萍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大名都××楼××单元××室居住,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查,凡超起诉称,2017年2月25日,被告王学军因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18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返还借款。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82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学军的经常居住地在信阳市××山新区,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新浦公司住所地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凡超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提出凡超起诉上诉人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一审认为被告王学军居住在信阳市××山新区恒大名都,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