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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陶金梅与刘军桥、钟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金梅,刘军桥,钟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59号申请执行人陶金梅,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刘军桥,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钟珩,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陶金梅诉被执行人刘军桥、钟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金梅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刘军桥、钟珩银行账户存款4,056,666.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陶金梅和其丈夫李捷自愿以登记在李捷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望江花园B栋乙单元3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陶金梅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军桥、钟珩名下银行存款4,056,666.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李捷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望江花园B栋乙单元301室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