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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国东申请执行左旺才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沈国东。被执行人:左旺才。申请执行人沈国东与被执行人左旺才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泾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左旺才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本院未发现左旺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05)泾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