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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德福等与张振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奎,钱洪利,李德福,郭来春,李振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141号原告:王孝奎,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钱洪利,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李德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郭来春,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振峰,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奎、钱洪利、李德福、郭来春诉被告李振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奎、钱洪利、李德福、郭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未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