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德福等与张振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奎,钱洪利,李德福,郭来春,李振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141号原告:王孝奎,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钱洪利,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李德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郭来春,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振峰,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奎、钱洪利、李德福、郭来春诉被告李振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奎、钱洪利、李德福、郭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未金波 来源:百度搜索“”